原招标公告中
3.1.2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至少一项所投62米或以上举高喷射消防车项目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扫描件(合同首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双方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工作范围描述页、主要技术参数页等关键页面,原件备查)。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变更为:
3.1.2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至少一项所投62米或以上举高喷射消防车项目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所提供业绩中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规格型号应与本次投标规格型号完全一致。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扫描件(合同首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双方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工作范围描述页、主要技术参数页等关键页面,原件备查)。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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