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0-G1-000348-GXHY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西弘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刑侦技术设备采购(LZZC2020-G1-000348-GXHY)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0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31页中的:”(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格式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随本声明函提供所投产品或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注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否则不予价格扣除)。“现更正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格式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注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53页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注:如果投标产品中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须在投标报价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并随本声明函提供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须对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负责。“现更正为:”注:1、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上述格式要求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投标报价表“备注栏注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投标人须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更正日期:2020年10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其余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州市公安局
地址:柳州市学院路6号
联系方式:类维军/0772-38923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弘彦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4层
联系方式:张雪琴/0772-33129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雪琴
电 话: 0772-331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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