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0-10-22 15:27
质疑人:四川泊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津区鹤林路23号
联系人:胡贵贤
联系电话:15520398668
邮编:620010
被质疑人:四川盛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625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 0833-2424118
四川泊程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我公司组织的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消耗品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SCSDZB2020-20-2号)的采购活动,中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快递邮寄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
1.耗材采购清单序列号83和91项物品名称:乙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化学品属于:险化学品,我公司并查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条文件通过实行《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为2568为:乙醇,CAS号64-17-5,经我方查询网上公示的中标单位:四川恒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截图如下:(详见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供应商中标资格应予以取消。
经核实,同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首先,贵公司的《质疑函》中提供材料为网上查询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的截图,并未提供中标供应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查询结果的合法证明材料。而本项目采购的主要产品为刑事技术消耗品,采购清单中的危险化学品(乙醇)数量为12瓶,市场价每瓶不足一百元,占预算比例约为0.01%。如将特定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限制其他有实力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编制时,为防止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时避重就轻,结合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情况,未将只占约0.01%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更有利于供应商充分竞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且在招标文件法定的质疑期内,也未收到贵司及潜在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资格条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其次,在投标过程中并未进行危险品经营活动,且招标文件未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要求,故供应商只需在履约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约,则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质疑事项不具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综上,根据财政部发布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四川盛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年 10月22日
联系电话: 0833-24241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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