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公安部二级标准”建设设备采购BB2021ZFCGZ013为我单位采购项目,现对收到的疑问做如下答疑:
疑问1:在清单列表中,序号列为“4”,采购项目清单列为“便携式计算机取证设备”分别描述了“设备一配置”和“设备二配置”的技术参数,在设备一配置中,已写明了“数量:2台”,然而,在设备二配置中,未给出本次该设备需要采购的数量。
答复:便携式取证设备: 设备一为2台,设备二为1台,单位是1套共3台。
疑问2、在清单列表中,序号列为“12”,采购项目请单列为“检验专用主机(存储工作站)”的技术参数描述中,没有注明本次所需存储设备的硬盘大小。
答复:检验专业主机(存储工作站),此设备不包括硬盘。
蚌埠市公安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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